契税申报期限?
摘要:契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当地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要求为准。
问:契税申报期限?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当地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要求为准。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标签:
契税
相关阅读
- 苏财税[2023]3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契税政策文件目
- 深地税发[2006]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
- 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企业间购买工业仓储类不动产契税补贴的公告
-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辖区商品房契税缴纳政府补贴办法的通告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购房契税补贴实施方案
- 信阳市关于市区内商品房契税缴纳政府补贴办法的通告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