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2]14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2]143号 1982-12-01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不登报纸。 附件: 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第二条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5%。 第四条 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 第五条 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 二、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 第六条 牲畜交易税,由纳税义务人在购买牲畜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牲畜交易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并规定代征代缴办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对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不依照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款收入30%的范围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宜全部适用本条例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其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规定,公布施行,并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亦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四、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五、印花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纳税,金额多的多纳,金额少的少纳,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体现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因为这些凭证不属资金帐簿或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纳税,可以方便纳税和简化征管。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这是考虑到:企业的购销量大,从购到销要签两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又按承包总金额计税,为照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宜于规定较低税率;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分别为万分之零点和万分之零点三,以利于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一元的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件定额贴五元。 对于载有一个经济事项,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税目税率的凭证应按其中一个较高的税率计算纳税。 六、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以副本、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应缴纳印花税。 |
相关阅读
-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问题32
- 2企业所得税一年期的商业保险费需要分摊吗?26
- 3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16
- 4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6
- 5渝府办发[2023]第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13
- 6深中法2006[8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10
- 7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10
- 8不要认为养老问题还有拖延的机会,以后再做选择会更艰难9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8
- 10国家医保局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7
-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6
- 12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负责审核西部大开发行业判断?5
最新内容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改]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3贵州省2022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公示
- 4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公示
-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示2022年度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通知
- 8发改高技[2023]139号 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 10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热点内容
-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3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4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5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6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7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8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0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