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摘要:通过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是原已经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问: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通过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是原已经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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