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地点
问:消费税纳税地点 答: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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