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提供的资料?
问: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提供的资料? 答: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二)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会计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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