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配套设施哪些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摘要: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需并入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主要有:采暖、消防、中央空调、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问:房屋配套设施哪些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需并入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主要有:采暖、消防、中央空调、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政策: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国税发[2005]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相关阅读
-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