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3年1月13日,证监会在原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上线了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以下称统一备案系统)。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备案过程中严格对照适用。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经过不断探索,目前宁波税务、法院双方在民间借贷案件税费征缴方面,已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法院在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及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案件情况通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随后向法院出具函件,说明案件涉及的待缴税费情况。案件审结后,在法院的协助下,相关税费会由执行款直接划拨入库。
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着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增进民生福祉,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广泛惠及人民群众。
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审理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自愿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销或购买其他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法规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法规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为做好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省财政厅组织厅采购监管处、企业处、会计处、非税局、财政监督局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研究选取部分违法行为能够依法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事项,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结合《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省各级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公安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化,这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情况下,把握法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将相对原则化的法律规定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法律理解与适用,成为代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最新内容
-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 2财会[2021]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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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发[2023]5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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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8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9财税[202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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