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合规考核评价、合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2023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本部门各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开展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试点示范,以数字技术促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税务总局开发了便捷高效的个人所得税APP,纳税人可从各大主流应用商店方便下载安装,登录后可实现一键办理。如果您需要有关帮助,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询。
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第四条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要求,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为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高效“办好一件事”实际需求,全面提升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无法提供污水排水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系数取值是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中《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规定的污水排放系数0.7~0.9范围内折算污水排放量。
省直相关部门要责成所属单位与承租方核实减租方式。承租方对免费延长租期方式有异议的,必须立即整改,直接退还租金。租金收入已上缴国库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减免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享受到政策红利。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加大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力度,现将《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废止。
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范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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