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一批有关税务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在清单内实施行政许可。同时,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行政许可事项变化情况。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对公示纳税人如持有异议,请来信、来函、来电反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找准切入点,加速复制推广,研究推出更多利企便民、务实管用的改革措施,强力推动发生环节、申报材料、办理耗时、办事成本大幅压减。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主要经验和具体做法,打造特色品牌,提炼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全社会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对公示纳税人如持有异议,请来信、来函、来电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非税收入包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创新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积极引导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非税收入项目。开发“智能退税”功能,对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实行自动推送提醒和在线办理,经纳税人确认,实现全程免填单、无纸化、无申请退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精神,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就近办的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套餐式”“主题式”集成办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青海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确保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我厅对截至2022年10月19日前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青海省财政厅继续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财政厅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资质并在本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税务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青海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严禁在企业(市场主体)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企业(市场主体)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确保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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