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青岛市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8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办理2022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1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23年度下列税务师事务所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现收集整理《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常见问题清单》,供您参考,具体内容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查看。
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1〕6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恒星汉学教育基金会等8个单位取得我市2022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2年至2026年五个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等3个单位取得我市2021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五个年度。
青岛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基层快递网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取消企业密码,所有自然人(或办税人、代理人员)都需要设置个人用户密码。取消单因子身份验证方式(密码或短信验证码),调整优化为双因子验证方式(密码+短信验证码或密码+手机扫脸认证)。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如税务机关、审计、财政等政府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少计收入或多计扣除项目金额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整原清算审核结论。
为不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知悉本通告后,及时按要求登录电子税务局右上角“模拟登录”界面,按提示做好登录信息修改;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正式启用通告将另行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参保居民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办理,未变更的,税务部门将沿用上一年度缴费档次。对采取银行协议扣款缴费的人员,如需要修改缴费档次,应在11月1日前完成。缴费或扣费成功后,缴费档次无法修改。
利用非居住用地建设、商品房配建等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计算免收面积时应扣除地下规划建筑面积中包含的地下其他免收面积,具体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见附件)中标明的面积免收配套费。
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关于商铺持有期间税收问题。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自2020年起,我市出台政策减轻纳税人持有房产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缓缴期间,参保人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和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仍有按月缴费需求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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