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8月1日起,凡确需在陕西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税方式下纳税人一个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与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相关,在税率一定条件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建筑咨询类企业能够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就能实现税负下降。
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退、免、扣、减、缓等5个方面,对各项减税退税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并编写税收优惠政策问答,便于纳税人查询使用。
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就业结构、促进女性人才发展、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保障女性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等,并从政策、培训、服务、保障四个方面综合发力。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落实减税降费等重大任务时,倡导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涉税专业服务,可优先考虑已纳入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机构,以满足纳税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同时,进一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意识和管理遵从度。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主要是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是结合您提出的降低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增值税税率、对从事节能降耗业务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减计收入等建议,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努力为服务制造业发展争取更为优惠的财税支持政策。
根据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做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将积极向政策制定部门汇报沟通,在制定政策时,加强对实质性基础研发和应用研发的鼓励力度,并充分考虑产权和行业异质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措施。
将积极畅通纳税人涉税需求收集反馈渠道,通过“线上”听民意、“线下”集民智、“热线”解民忧、“走访”找短板等形式,深入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确保及时准确回应农村集体及农民的涉税诉求。同时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陕速办”机制优势,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为农村集体经济享受税收红利铺架“快速干道”“贴心通道”。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APP、 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现将我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 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陕财税[2018]24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陕西省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2023年第
希望全省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切实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凝心聚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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