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有关规定,现向广大缴存职工公布2022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金管委〔2023〕1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3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去年申请过阶段性缓缴政策的企业,受疫情影响仍需要缓缴的,可以再次申请。
为进一步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审批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支持长沙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赋能强省会战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统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按照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首套房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为帮助缴存人缓解疫情影响下的购房压力,长金管委〔2022〕3号明确,职工家庭在政策实施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贷款办理成功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足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推动强省会战略落地见效,稳定住房消费,响应群众呼声,提升公积金服务质量,让住房公积金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更有作为、更显担当,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通知如下: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申报”—“2016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实施强省会战略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湖南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的重点举措,是深入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切实抓好强省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深化市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纳入议事范围。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办理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自2022年1月30日起优化税源管理方式,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小巨人”贷款贴息。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平稳推进划转,确保划转成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划转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上述网上银行、市民中心税务窗口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等多渠道缴费。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长沙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在将市级数据集中、市级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切换为省级数据集中、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切换期间,暂停计征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共同成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作工作,研究解决协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协作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由双方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税务局法制处、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为规范省级非税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提高非税收入缴库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电子缴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湘税发〔2021〕32号文件规定,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特此公示。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协助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管理人办理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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