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但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重庆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制定本任务清单。
让政策适用企业“应知尽知”,让符合条件有缓缴意愿的企业“应享尽享”。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困,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切实优化、精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元/月)。一档缴费标准为2670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为5874元/年·人。
鉴于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明确如下:一、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水平,更好地服务两江新区“二次创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11月8日起对部分派出机构进行职责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派出机构职责、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公告如下。
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1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我市近年来有序开展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非营利组织减负纾困。
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会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鼓励企业新引进人才。对规上或限上服务业企业新引进(指在万州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按时为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年龄35岁以下各层次及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对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制造业参照执行。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经研究,同意重庆市对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照。你委应确保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ZWFW C 0253-2021)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ZWFW C 0252-2021)标准,并做好注册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专业作业企业作为技能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技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技能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技能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技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持续的教育培训,增强技能工人质量安全意识。
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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