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如有延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公告为准),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政策、保障政策、财税扶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申请资格条件、业务流程、申请材料等,定期更新、及时公布,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明确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和支付范围。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通过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根据各病种的诊疗路径和治疗周期,分别明确待遇享受期,并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确定支付限额指导线(附件5)。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可以适当上浮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患者同时享有多项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应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年度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患者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移接续参保关系的,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分别计算,但不可以重复享受待遇。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因新冠疫情影响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现将我省(除大连市)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同步按月征收。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实行逐年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签约扣款范围为全省(除大连市)范围内参保且存在有效《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扣费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缴款通知》。
推动设立集成电路领域投资基金。按照“引导性股权投资+社会化投资+基金管理”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推动建立专注于集成电路领域的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地产契税征收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2022年全省(不含沈阳、大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0640元(月计发基数为672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5784元(月计发基数为7982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2240元(月计发基数为8520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冷链物流发展质量显著提高。规模化组织效率、服务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数字化、智慧化、绿色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产品产后损失和食品流通浪费显著减少,肉类、果蔬、水产品和生鲜乳产地低温处理率分别达到85%、30%、85%和100%。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须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反馈的委托评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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