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有关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山东加快财政制度创新,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中央财政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深化“多报合一”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进行简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及各方力量,加强纾困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纾困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该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如下措施。
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每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我局将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根。政策内容包括: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50%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的保障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细,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对新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为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惠及市场主体,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对我省纳税人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至2月属期多缴的“六税两费”税(费)款,我们将采取“非接触”、“不见面”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多缴税(费)款主动退还至您的缴税(费)账户,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退税完成后,我们将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醒您查收。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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