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自2022年11月7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12月25号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自行向税务部门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为进一步推进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平稳过渡,推动工会经费征缴顺利开展,现就2022年工会经费征缴时间公告如下:西藏自治区2022年全年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2023年1月15日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有关“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废止。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提高税(费)款入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6月底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若您在下载或应用过程中遇到疑问,请拨打12366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为规范全区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 〔1991 〕 105号)。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处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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