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落实好国家税收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切实落实好耕地占用税政策;支持沿江高铁建设,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如下措施。
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每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7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度,全面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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