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项目组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与集团审计报告日相关信息和资料,如果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日早于集团审计报告日较多,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临近集团审计报告日告知(一般以书面形式)其所负责的组成部分是否存在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号)和《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明电〔2020〕29)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9号)有关“继续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要求,继续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奖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省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的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由会计人员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提出调转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同步上传调入地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身份证地址与调入地所属区域一致的同步上传身份证;身份证地址与调入地所属区域不一致的需同步上传调入地的居住证明材料。
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18〕2号)和《关于修订〈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18〕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发布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09-2018)》(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从三年来的应用情况看,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有效促进福建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和税源管理需要,2018年以后新开发的项目也将陆续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必要继续编制后续2019至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将高校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统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福
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征收管理需要,由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属地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回传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复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有关要求,现将福建省2022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公示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存在共性问题如下:一是实质性审计程序缺失或不足,在函证、监盘、截止性测试、计价测试等程序存在不同程度的执行不到位情况;二是风险评估、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大都以格式化底稿完成;三是复核流于形式,大多在报告签发流程中以电脑打印姓名的形式体现,未见分析性复核的轨迹,未披露新准则对会计科目的影响。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政策,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环境。落实对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护航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相配合,覆盖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作用,服务绿色经济发展。落实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由个人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到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
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2023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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