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关注“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45转7。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可关注“福建税务”、“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提质升级中国软件特色名城,争创中国软件名园,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40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措施。
目前很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仍然存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申报主动性不高的问题。针对该类平台经济的特点,福州市税务局不断丰富税收宣传模式,建成全省首个智能“一站式”税企服务平台,通过锁定限定条件,第一时间将最新的涉及平台经济的税收知识推送至纳税人端。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交易环境下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源虚拟化、碎片化,给建立在传统商务模式上的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带来了一定影响。税务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第三方涉税数据共享应用,提高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不断优化税务监管措施,形成“税收共治”新格局。
提升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投保企业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赔。
关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但无法落地且执行难,市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应出具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督促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我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规划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线下实行注销套餐指引服务。税务部门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当前不满足注销条件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方便企业办税。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市属大 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外资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上市培育、并购重组。推动企业发行外债,鼓励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投资、境外上市等方式“走出去”。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
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并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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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办税人可以同时申领纸质专用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同时我市将在上级税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逐步扩大电子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让更多的纳税人分享专票电子化带来的便利。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会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榕财会〔2019〕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底前国家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我局将根据中央部署,继续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工作。
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如果经查实有证据证明企业系恶意取票,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我局除按照税法规定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追缴相关税款外,对于虚开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我局按规定暂不做税务行政处罚。
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其中,有产权证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车位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税务部门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当前不满足注销条件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方便企业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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