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
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从2023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12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增设4000元、5000元两个缴费档次,调整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总局部署,积极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强化辅导,推动个人养老金扣除线上填报功能落地执行,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4号文件”),积极推进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群众异地办事便捷度,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11月7日起,甘肃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建成后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止出现安全设施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已提交备案申请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组织现场查验。
合作社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加强经济核算,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资产,强化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增加社员收入。
为夯实我省计量技术基础、提升计量应用和服务能力、强化计量监管效能,充分发挥计量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课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所在高校于7月颁发毕业证书。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职业本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课学习与实习,所在高校于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7月颁发毕业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管理,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请相关地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加强管理,如发现以上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享受优惠期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及时提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确有违规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投资建设项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或“三区三州”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可申报参加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我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管理制度,推动金融企业更加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服务业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认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担好政治责任、落实重大部署、转化难得机遇、解决当务之急的重要抓手,按照《若干措施》明确的既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推进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若干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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