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对逾期未申报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通过智能判断责令限改期间,实现首违不罚、简易处罚的线上办理,更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拓展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范围,提高文书签收效率,避免纳税人因签收纸质文书“多次跑”。
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注销、破产、改制、退休人员自愿选择等特殊情形,可以按当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缴纳年限以湖南省人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缴纳大病保险费。在职职工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大病保险费。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湘西自治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2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132元/月),按2023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同意对一批废旧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现已进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如果您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为了减轻您的申报负担,现温馨提示如下: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税务机关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核定;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审批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岳阳县税务局公告〔2018〕1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税费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相关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湖南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您好!为帮助您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降低涉税风险,我们在日常税收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筛选出多发易发的具有普遍性的涉税风险事项,并编制了风险提醒清单。现将第一批普遍性风险提醒清单发送给您,请您对照清单,主动核查风险点并及时纠错,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21-2023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企业和个人2021-2023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2年9月10日起,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资金比例要求从10%提高至15%,切实维护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调整设置预售监管资金(含非重点资金)申请使用方式为“点对点”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直接拨付至项目用款方,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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