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无须卖家提前结清贷款,只需要通过“公证监管申请、划转监管资金、过户集成服务、监管资金结算”4个流程,买卖双方并行办理,就可以同步完成二手房交易,极大缩减了交易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结合湖北税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参保人员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更大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培训规范化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镇村便民服务场所无人值守等“不便民”问题专项整治,狠抓反面典型并定期通报,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等文书,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提前完成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照《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鄂财办会〔2021〕40号)要求进行。
正式上线运行的“楚税通”在试运行基础上,新增了62项功能、优化了7项功能、拓展了4项功能,对部分功能进行了整合,涵盖企业和自然人涉税费功能131项(见附件),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在“楚税通”上可办、可问、可查、可约、可看、可听。“楚税通”主要分为“首页”、“业务功能”、“我的”三大版块。
自2022年11月7日起,湖北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投融资模式,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债券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等各方资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发挥各投融资平台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益,增强城建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为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湖南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任务清单及具体措施的通知》部署要求,以高标准湖北区域市场一体化服务融入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推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湖北省高端会计人才“十四五”培养计划》,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停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自2022年8月31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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