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各类大型会展项目来琼举办,对纳入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和引进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给予最高不超过700万元的奖励。
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和《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琼金监〔2022〕72号)有关规定,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组织做好2022年度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我局对外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积分、机构人数、客户数等内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信息,并按月动态调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2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17〕81号)四个文件。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允许香港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理其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法律服务。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石油天然气企业因跨区域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经营活动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9〕 8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2023 1月1日起,海南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利率由原来的0.2%、 0.4%、 0.7%、 0.8%、 0.9%、 1.0%、 1.2%、 1.5%分别调整为 0. 15%、 0.3%、 0.6%、 0.7%、 0.8%、 0.9%、 1.2%、 1.5%。一至八类行业的划分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我局对外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积分、机构人数、客户数等内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信息,并按月动态调整。
贯彻落实税务总局部署要求,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三亚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本意见所称“土地超市”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土地超市”信息平台,实现归集产权明晰的存量建设用地、发布公开透明的土地信息、配对有效精准的项目要素、提供方便快捷的用地选择、实施规范高效的服务监管为一体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体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退税。
卢国纲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职业类院校毕业生、实习生留琼率的建议》(第652225号)由我厅会办,根据我厅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关于“加大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产业工人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职业类院校符合岗位要求、技术潮流的高技能产业工人”的建议,我厅一直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出台政策给予支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我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主选择缴纳2021年度内1-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近期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78号)要求,省局制定了税务系统“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30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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