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二手房“带押过户”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等业务类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丰富知识展现形式,除文本问答外,增加图片、语音、视频等多媒体内容;提升拟人化效果,促进智能咨询多轮交互体验,精准感知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进一步提升智能解答的覆盖面、准确率和服务质效,同时探索多场景智能语音应用,实现智能服务如影随形。
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精神,规范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经协商,特制定本纪要。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市“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让各类创新主体对扶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58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16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143.6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32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58.48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9.1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15.69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4.79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21.54亿元。
各地方高企管理机构须于8月31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印章或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省各级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实现股权转让“一件事”办理。将“数智化”融入个人股权转让工作,将线上和线下股权转让业务全过程进行系统采集、存储,实现股权转让的闭环管理;打通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系统,受理资料线上传递,完税情况线上验证,实现股权转让“一件事”办理。
尽快细化落地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加快推动业务流程改造,明确业务标准和申请材料,提供“带押过户”日常登记服务。在线下业务运行顺畅的基础上,依托“不动产智治应用”、“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等省级应用平台,以“不动产登记+金融信贷”全省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为基础,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部门、第三方监管机构、银行、公积金中心等各方系统贯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数字化手段加强各环节风险管控、提升办理时效,进一步提升“带押过户”业务便民性和获得感。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委托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丽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2021年度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附件2),并拟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丽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2021年度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我会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真实、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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