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参保信息、缴费标准、医保待遇期等事项由各级医保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等事项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请下载或关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和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参保缴费相关信息。
9月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签约扣款工作已经启动,本月扣款金额包括9月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以新缴费基数计算)和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1-8月份需补缴的差额费款,部分缴费人扣款金额高于往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对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经事前核实备案后,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各区、县(市)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摸清四区县(市)“三保”底数,对其当年“三保”可用财力和实际支出需求存在的缺口,市级连续3年给予全额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盾安公司享受减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需提供由市国土部门下发的征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如果盾安公司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文件,我局将尽快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在携手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全市“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的有关部署,组织落实好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让我们共同加油,助推沈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为沈阳振兴贡献力量!
强化考核督导。做好投资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设计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和评价机制,加强股权投资累计金额占生产总值比重的评价考核,按规定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按月予以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 (详见附件1)办理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
为消除新冠疫情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满足住房需求,经研究,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沈阳市税务局非常重视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采取了一系列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措施推动政策宣传落实落细落到位。
其中,对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补缴往期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人,需先到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医保补收核定后,再通过上述方式缴费。如需继续采用签约扣款方式缴费,请到各委托代征银行重新签订扣款协议。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具体问题,我们会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反馈,提出建议。
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并综合考虑申报项目质量和数量,结合政策奖补标准,统筹确定具体支持额度,直至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达到市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为止。
若职工信息未包含全部实际职工信息或经办机构传递的职工人数少于实际,则需单位缴费人前往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员工参保手续,以便经办机构将正确的职工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待系统接收到经办机构传递至税务机关的职工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2022年批量扣款时,若缴费人未主动通过经办银行、税务部门提供的多元化缴费渠道更改缴费档次的,将按上一个缴费属期的缴费档次作为本年默认缴费档次,并据此执行批量扣款。
为创新服务举措,优化缴费模式,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进行优化升级,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69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沈阳市三险统一报盘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单位需自行计算自2021年5月起应补缴差额,在补缴养老保险时一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申报补缴差额。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参保单位已按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完成缴费的,需重新计算自2021年5月起的缴费金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差额。
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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