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衔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着力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资外贸,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各级税务局要坚持风险导向型税务稽查的职责定位,积极研究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有效衔接的办法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精准性,尽量降低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有效提升税务监管效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西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税务机关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核定;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缴费人按属地原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向其申报缴纳。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计量事业发展。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严格落实国家最新纳税所得额扣除方案。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江西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区、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省级负责制定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经中央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统筹地区,同步下达绩效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指导各统筹地区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七项。
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采取“点对点”方式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加强在岗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认证,提出信息查询授权申请。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富硒龙头企业享受税收、金融、保险、用地、人才、科技、项目等政策。依法依规组建专业协会,构建行业规范、标准和服务平台等各项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积极开展医保参保数据清查工作,核准有效信息、剔除重复参保。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落实普惠性稳岗返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推动农民工群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同等享受政策保障。
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应用该系统,指导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网上申报、纳税等业务(操作手册及收件清单见附件),让群众享受更方便快捷的办事体验。
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正常参保人员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缓缴的缴费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缴。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缴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节能减排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协同,协同效应不明显,财政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还停留在工作方案部署上,没有具体举措落地,缺乏鼓励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奖补政策;
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可大于计税金额。全款购买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六十平方米且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五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再申请提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36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6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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