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事关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全省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集成电路产业是支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实现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十年倍增目标,制定本方案。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22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现将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进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行动计划,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江苏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
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为加强契税政策文件管理,省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契税相关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41件,其中,废止文件40件,失效文件1件。
按照智慧江苏建设总体部署,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将数据应用作为税收征管的必经环节,实现税收治理数字化、智慧化、可视化。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 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江苏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江苏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申请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纠正相关纳税失信行为的,可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依托市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税费征管保障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同共治工作。
审批部门可以通过线上实名核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核验,对于无法通过线上核验的,要求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线下办理或提交经公证的材料配合完成核验,从源头上杜绝由于身份证件被冒用导致的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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