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等文书,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各区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
按照挖掘筛选一批、培育储备一批、后备改制一批、培训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打造资本市场高地,助推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税发〔2022〕3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全市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实施工作,特制定《武汉市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强信心、降成本、减税费、增信贷、畅运输,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总体部署,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湖北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医保业务。参保单位优先选择“湖北政务服务网-医保服务专区”或“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含大额医保)新参保及续保、停保、一般信息变更、缴费申报等常见医保业务,避免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排队等候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的规定。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将上线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系统切换期间全市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的规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01〕325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失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即日起,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楚税通”手机APP进行缴费。具体操作详见《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楚税通”申报缴费服务指南》。
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我市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实行“免申即享”落实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出(转)租10套(间)以下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税务局秉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店小二”精神,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稳定、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特就税务部门2021年整顿提升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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