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公告》明确原国家税务总局云南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自2023年1月5日起,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或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举。
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之前,可公开的涉税信息数据采取电子邮箱传输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采取纸质传递、移动介质拷贝等方式进行。各涉税信息提供部门要按照《昆明市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项目和数据交换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及时与税务部门衔接税收征管保障事项。
自2023年1月5日起,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或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举。
根据上级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呈贡区关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公告》(呈府公告〔2011〕8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消费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22〕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公布。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复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
扎实稳住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防风险工作,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
紧紧围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产业发展,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生物医药、跨境电商、航空物流、文创、金融服务等产业制定,设置了企业入区奖励、经济贡献奖、租购楼宇补贴、园中园奖励、招商中介奖励、高级人才奖励、基金招商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扶持内容。
认真梳理了“十三五”时期执行效果好的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十四五”时期就业创业方面的新要求,学习借鉴合肥市等部分先进地区的相关做法,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先后多次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30个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经昆明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后报中共昆明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联动创新区新设企业数、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进出口总额、工业总产值、知识产权等主要指标高于全市水平,生物医药、金属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集聚一批高质量外资区域总部及功能性机构,科技研发体系更加完善,有力推动昆明高新区申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为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夯实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撑。
经过对昆明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采集评估,并通过专家组集体评审论证,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昆明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税评估价格将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
新增了“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提升夜间消费载体,繁荣夜间消费业态,鼓励个体经营发展”的举措。提出了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等措施。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为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引导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规模化聚集,促进和规范自贸区昆明片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制定本促进办法。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购房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2021年政策延续了投资奖补、产业扶持、重点培育等行之有效的内容,增加了新型消费、文旅融合、区域协调等内容。对工业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等给予了更大力度支持。
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对于新引入符合我区主导发展的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超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建设完成后,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前三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后两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
本细则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等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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