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稳住经济大盘稳就业政策措施,深化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十大行动,进一步强化政策、项目、市场、服务效应,让无业者求职有岗、就业者技能提升、从业者收入增加,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您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在今后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中,切实加以考虑和吸收。,推动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按各项税费50%比例办理延缓;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全部办理延缓。包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每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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