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免征呼和浩特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6月房产税合计3046308.83元。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批复中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同意免征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房产税894.254038万元、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2022年房产税176.679863万元,合计1070.933901万元。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批复中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同意免征乌兰察布市康泰惠民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企业2022年1月至12月房产税合计8760936.88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第四条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80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注意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值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合计值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申报表当中的从价计征“房产原值”的一致性。
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为9%,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税务机关通过核实增值税申报表存在简易计税5%的销售收入是否为出租不动产,或者9%的销售额中是否存在出租不动产判定,如果该指标出现预警值,则企业存在未按期申报房产的事项。
如果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也是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报表中无需体现租赁的房屋。
“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加,说明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装修修理或新增固定资产,而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由计税公式可见,房产原值增加而房产税计税依据无变化,说明企业存在漏缴房产税的风险。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同意免征赤峰松山万达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至6月房产税合计1370410.78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由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恰逢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023年1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自2023年1月5日起,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或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举。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
最新内容
-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2教监管厅函[2023]2号 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5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选拔工作的通知
- 6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7用自有机械设备帮助施工是否属于清包工?
- 8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一直没有申报,如何处罚?
- 9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税优惠问题
- 10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11从小超市购买的办公用品发票,如何要求对方规范开具?
- 12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13推广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按照什么类型合同缴纳?
- 14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15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16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17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18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 19合伙企业2022年7月新增合伙人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 20收到政府带条件的补贴款如何确认收入?
热点内容
- 1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2国发[1989]1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3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4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6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7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8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9人社部发[2019]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版)
- 11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13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14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6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17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 18财资[2022]136号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 20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推荐内容
-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2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3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4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5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6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7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9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 12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 13特别纳税调整涉税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14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15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推进税法典的编纂
- 16个税新一轮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 17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 18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一文搞定
- 1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20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