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反映。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 促进信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发达的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有效落实困难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优化对新市民金融服务,推动居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稳步回升,重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消费。
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本办法。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根据《扶持办法》,为澳资企业评定、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适用本操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政策措施。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直连单位是指乐企自用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使用单位是指通过乐企自用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每次支付限额从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发生的长期处方医药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95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588元调整为4986元,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省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民政、残联、扶贫、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信息数据共享核查机制,确保各部门责任落实,实现困难群体参保代缴动态清零,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从2021年起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新形势下助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新要求、新期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新的政府规章《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12月9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实施。
调整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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