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税费纠纷,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税费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决定正式立案前,可以由团队派员开展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破产企业的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管理人无法确定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税务机关发出书面通知。管理人不应重复、多头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依法承接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公告》,明确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际内容不抵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且有必要在合作区继续适用的,可继续实施,但在具体适用时,将作出必要的变更或限制,以符合《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及合作区功能定位。
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为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人才集聚,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工作,申报工作自通知之日起截止至2023年6月11日,请合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配合省税务局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大力推广场景化办税,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探索通过“财税衔接+乐企”直连的形式,打通出票、入账、计税、申报、缴税、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提供涉税业务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 “送政策上门”。
广东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经汕尾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获得汕尾市2022年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财办会〔2023〕4号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的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0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反映。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 促进信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发达的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有效落实困难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优化对新市民金融服务,推动居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稳步回升,重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消费。
为深入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合作区设立惠澳专项资金,为澳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降低运营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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