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文件中已经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原则上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协助义务或依约补偿;用工单位造成损害或用工违法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是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这样不属于因工,若参加了商业保险,则按商业保险赔偿;而如果是达到60岁但并未领取养老金,这样的超龄人员在其他公司内工作,可以缴纳单独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可以按工亡流程走。
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商议签订了不参加社保的所谓“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虽然已经缴费满15年,满足了目前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条件,但是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对于在48小时内经过医疗机构抢救但已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家属坚持抢救,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对此种情形,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职工超48小时死亡的,也应视同工伤。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自2023 1月1日起,海南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利率由原来的0.2%、 0.4%、 0.7%、 0.8%、 0.9%、 1.0%、 1.2%、 1.5%分别调整为 0. 15%、 0.3%、 0.6%、 0.7%、 0.8%、 0.9%、 1.2%、 1.5%。一至八类行业的划分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江苏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0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基层快递网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0.74元、85.70元、80.66元、75.61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555.93元的,增加到3555.93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4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862.03元的,增加到 2862.03元。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人社部、国家邮政局要求,逐步实现我省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22年6月,建立完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12月底,我省全部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实现100%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2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132元/月),按2023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税务机关按照《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核定;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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