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自2022年10月起满足政策的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政策。需要提交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书和承诺书。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筹建工会组织,对未批准筹建工会的单位不得征收建会筹备金。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为进一步推进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平稳过渡,推动工会经费征缴顺利开展,现就2022年工会经费征缴时间公告如下:西藏自治区2022年全年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2023年1月15日止。
为规范全区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更好发挥工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主管工会与同级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当季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主动返还方式,全额返还工会经费,企业不需要提交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登录“南昌市总工会”官网(网址: http: //www.ncszgh.gov.cn/),点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浮窗,提交账户信息。
对于独立开设工会账户的,应尽快全额返还基层工会;未开设工会账户的,从方便操作和提高返还效率出发,可返还至对应小微企业原上缴经费账户。
现将2021年发布《关于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通告》(洪工发〔2021〕3号)《关于调整<关于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通告>部分事项的通知》(洪工发〔2021〕6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申报期限延长一个月,即缴费期间为2020年和2021年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业务申请时间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预算单位在办理账户撤销后,须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撤户备案信息,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账户撤销业务。此外,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批复意见为撤销的,须按账户撤销流程进行备案。
2021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施行。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各缴费单位进行自查,清查是否按照全部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否足额缴纳,如有未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情况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平台完成补缴。
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的通知》(内工发〔2019〕 19号)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从2021年10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征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从2021年8月31日起关闭“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渠道,统一切换至“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
缴费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业务办理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缴费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业务办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返还业务。
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具体时间为:第一征期4月1日—15日,第二征期7月1日一15日,第三征期10月1日一15日,第四征期提前至每年12月1日—15日。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总工会办事项”,点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不支持线下申报。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工会经费收缴有关情况的通知》(大工发[2020]39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即征缴费率为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会经费征缴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凭证。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税前抵扣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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