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由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恰逢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023年1月3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不少于3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9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2022年11月7日起,山西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进一步简化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填报有关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即可,不再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宣传动员合力,营造良好落实氛围。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微视频征集、网络知识竞赛、征文活动、成果展示“五大行动”,引导和教育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文件、精准把握政策,积极以身作则推动《规划》《意见》落实落地、见行见效,为我省会计工作在“十四五”期间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专业镇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地理单元,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较大、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的基本形式。为推动全省特色产业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带动就业富民,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集群经济发展新路子,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抓关键、疏堵点、广施策,全面激发消费潜力,助推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全周期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调转“网上办、快捷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9]8号)有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创优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大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创新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重点发展猎头服务,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的电子档案要按规定保存到我省社保档案管理系统,同时3年以上(含3年)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的电子档案还要按规定上传至部社保中心,所有中断补缴的纸质档案资料也需在业务办结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开发利用地热能,根据国家要求及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动我省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激发行业发展活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财会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决策部署,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融资能力,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忻地税函〔201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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