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9月21日起,在泰安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取、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及公共服务等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为有效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内外循环双向互促、供给需求协同发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要精神,营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激发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十大专项行动方案》(鲁非公组发〔2022〕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进行了调整,并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3号)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重新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来已开征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整顿归并而成,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共11章66条,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监督、附则等内容。与现行规则相比,总章节数保持不变,条款数目增加3条,删除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自2022年10月起满足政策的工会组织可向所属上级工会申请返还经费政策。需要提交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书和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对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予以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效,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意见》。
山东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为支持山东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基础上,着力探索转型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活力动力,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4号)中《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进行了更新。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五个方面,实施了9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聚焦聚力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研究确定了《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聚力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省委、省政府研究推出《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在济宁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税费协助事项清单要求,通过查验相关涉税凭证、配合执行涉税事项等举措,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石油炼化行业、加油站行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自觉维护税法刚性。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滨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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