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对标国际国内最佳实践,追赶超越、创先争优,全力推进政策落实“快准稳”、税费办理“智能帮”、关联事项“一次办”、监管执法“规范办”、征纳互动“亲清联”,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税费服务水平,打造“皖美税务”服务品牌, 努力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 〔2023〕13号)要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需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推出我省第二批便民措施7类27条,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优惠政策。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法定最低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辆车船税。
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公共信用信息,2023年2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加大稳经济、明预期、增信心、促落实政策宣传和舆论支持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利用本地政务服务平台等,逐步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征缴数据的传递共享。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督促指导,落实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责任。
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治理。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推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安徽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整体优势,指导执收单位优化征收流程,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对符合条件尚未申请缓缴政策的企业,要继续通过网络媒体、政务短信、社保大厅、办税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
《公告》明确了困难减免实行逐户研究、集体审议的原则以及实地核查的工作要求。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对困难减免要建立台账,跟踪评估,强化后续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省财政厅督促压实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加强预算管理和财会监督。
对于无扣缴义务人的,按次申报缴纳,主要是考虑到境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较少,难以对其进行按期申报管理,故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按次申报纳税。
紧扣残疾人群体,从十个方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引导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就业,残疾人家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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