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财务负责人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财务负责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业务以个人身份进行登录,在电子税务局账户中心确认关联,即建立与企业的关联关系绑定。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宁波市加快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服务产业〔2022〕3号)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甬科高〔2020〕100号)和《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党办〔2022〕38号)规定,经查询核对,其中首次认定企业1405户,拟奖补不超过20万元/户;重新认定企业548户,拟奖补不超过10万元/户;规上企业首次认定高企813户,拟奖补不超过10万元/户;高企首次上规企业75户,拟奖补不超过10万元/户;首次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户,拟奖补不超过20万元/户。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管理。在自贸区内拓展“非接触式”领票、发票智能审核等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新办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奉化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2022年11月30日在保的在职职工为申报对象,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宁波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生活自理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调整为每人每月给予125元养老服务补助。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详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详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关于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就相同违法行为再犯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未申报或未缴款待办事项处理。登录页面后,点击“我的待办”,页面下方显示当月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的社保费事项,缴费人可以直接点击右边操作栏“申报”或“缴款”即可直接进入申报或缴款页面。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将于6月30日结束,为满足纳税人办税服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延长我市部分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信息见附件)办公时间至2022年6月30日24时,正常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相关业务,如您有线下办税需求,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此通知。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81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为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支持市属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对有效投资提速放量明显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投资项目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度支持。支持市属企业发力人才储备,相关人员薪酬纳入特殊事项管理。
政府搭建平台,助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展云端房源展示、在线房源直播推介、楼盘实景及样板房VR展示、线上选房、线上各类看房购房优惠活动,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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