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业务系统对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执收单位,负责对自身系统按照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改造,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联调等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电子缴款书开具、查询、冲红、下载等功能的升级优化,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21313元/月(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12月×300%)。
为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平安宁夏建设考核工作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优化重构非税收入各费种线上申报功能,申报方式调整为按费种申报,实现部分费种申报信息预填。缴费人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菜单,选择申报费种,补充录入部分申报信息,即可完成相应费种申报。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推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助推我区内外贸协调发展,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属地管理、税费就地入库征缴及预算管理体制下,对开展跨省经营活动需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以下简称“经营地”)申报缴纳税费, 且未在经营地开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核定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帮助缴费人便捷缴费,我们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社保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办理社保缴费时参照指引。缴费人参照本指南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者拨打12366电话进行咨询。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为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自治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优化完善办事指南,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同时,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企业范围。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和全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实现全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和“两个高于”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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