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2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购置先进关键核心设备并应用的,按照已支付设备价格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通过业务系统对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执收单位,负责对自身系统按照数据接口规范进行改造,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联调等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电子缴款书开具、查询、冲红、下载等功能的升级优化,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21313元/月(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12月×300%)。
为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平安宁夏建设考核工作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优化重构非税收入各费种线上申报功能,申报方式调整为按费种申报,实现部分费种申报信息预填。缴费人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菜单,选择申报费种,补充录入部分申报信息,即可完成相应费种申报。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推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助推我区内外贸协调发展,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属地管理、税费就地入库征缴及预算管理体制下,对开展跨省经营活动需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以下简称“经营地”)申报缴纳税费, 且未在经营地开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核定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帮助缴费人便捷缴费,我们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社保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办理社保缴费时参照指引。缴费人参照本指南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者拨打12366电话进行咨询。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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