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同步代替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同时停止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中,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名义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认真组织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长考试报名时间,提高服务考生效能,优化考试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试安全平稳举行。推动考试机位常态化建设,提升考试服务保障能力,切实维护考生考试权益,持续壮大会计人才队伍。推动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化,提升服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如在2022年1月1日至8月29日还有合同存续期的,除可享受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外,还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规定,按实际存续租期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减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2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2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天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天津市关于着力推动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朱玉兵,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戴永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任洪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刘俊杰,市税务局副局长朱春礼,为大家介绍我市关于着力推动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所关心的问题。
针对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等特点,全力落实国家最新部署的减税降费政策,充分运用金融支持工具缓解小微企业资金难题,推动形成叠加效应。突出优化供给,推动现代产业升级。强化从供应端支持企业发展,特别对技改投资、集成电路、平台经济发展等给予大力支持,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检查组调阅了3家单位2021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决算报表等资料,重点检查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资金调剂;二是会计核算方面,主要为少计收入支出、往来科目核算不规范等;三是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四是其他方面,主要为取得收入未纳税、部分支出未经相关人员签批等。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7号),天津市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残疾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工资总额管理的职工范围为与金融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其他从业人员,金融企业应按此范围计提工资总额。
对《京津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更新,新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纳税信用复核”等26项业务,删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等5项已取消业务,现将新版《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征缴流程,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
如果纳税人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和征纳互动功能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以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关注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专题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次公告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个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项目退库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办理。
最新内容
-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2教监管厅函[2023]2号 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5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选拔工作的通知
- 6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7用自有机械设备帮助施工是否属于清包工?
- 8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一直没有申报,如何处罚?
- 9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税优惠问题
- 10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11从小超市购买的办公用品发票,如何要求对方规范开具?
- 12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13推广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按照什么类型合同缴纳?
- 14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15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16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17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18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 19合伙企业2022年7月新增合伙人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 20收到政府带条件的补贴款如何确认收入?
热点内容
- 1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2国发[1989]1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3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4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6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7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8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9人社部发[2019]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版)
- 11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13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14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6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17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 18财资[2022]136号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 20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推荐内容
-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2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3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4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5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6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7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9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 12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 13特别纳税调整涉税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14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15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推进税法典的编纂
- 16个税新一轮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 17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 18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一文搞定
- 1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20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