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垂直整合餐饮、外卖、家政、商超、养老、育幼等生活服务资源,培育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模式,培育或引进2个以上区域性总部、5个以上功能性总部。扩大商品房在线交易和租赁市场规模,培育本土居住产业头部平台企业。
为加强本市税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税源费源,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天津市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由天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库的,由天津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根据津财综[2023]31号规定,受理、审核执收单位报送的退库申请,收入入库地税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监督评价局审核意见办理退库手续;按规定需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库的,根据各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抵扣勾选、申报比对工作,自2023年5月申报期起,使用“税务数字账户”勾选抵扣发票的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一属期,请先在“税务数字账户”完成对应扣税凭证的勾选确认操作。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的,请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
从案由分布看,传统案由仍占主导地位,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赔偿(补偿)金、以及工伤和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新型诉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期权奖励、股票赎回损失、劳务派遣、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就业歧视、共享用工、服务期约定等方面。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提升会计监督工作质效,我们制定了《加强会计行业财会监督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启用《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同步代替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原《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机打六联)同时停止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中,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名义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认真组织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长考试报名时间,提高服务考生效能,优化考试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试安全平稳举行。推动考试机位常态化建设,提升考试服务保障能力,切实维护考生考试权益,持续壮大会计人才队伍。推动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化,提升服务人才效能,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如在2022年1月1日至8月29日还有合同存续期的,除可享受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外,还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规定,按实际存续租期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减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2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现将天津市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2022年度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
天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天津市关于着力推动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朱玉兵,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戴永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任洪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刘俊杰,市税务局副局长朱春礼,为大家介绍我市关于着力推动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所关心的问题。
针对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等特点,全力落实国家最新部署的减税降费政策,充分运用金融支持工具缓解小微企业资金难题,推动形成叠加效应。突出优化供给,推动现代产业升级。强化从供应端支持企业发展,特别对技改投资、集成电路、平台经济发展等给予大力支持,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检查组调阅了3家单位2021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决算报表等资料,重点检查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资金调剂;二是会计核算方面,主要为少计收入支出、往来科目核算不规范等;三是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四是其他方面,主要为取得收入未纳税、部分支出未经相关人员签批等。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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