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公布大连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为7291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缴费标准如下
为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需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大税发〔2018〕1号)文件要求,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在办税指南同步更新。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网上申领邮寄空白发票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的通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自2023年5月1日起,船籍港为大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车船税的船舶,其车船税不再由辽宁海事局、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纳税人可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附件1)或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船舶车船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申报船舶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公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7号、2015年第294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存量纳税人分批“准单轨”是指现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成为开票试点纳税人后,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如您自愿选择纯单轨方式开票的,也就是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回税控设备。在您缴回税控设备前,仍需继续做好增值税税控设备的抄报税。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的缴费人应于每月批扣日前将当期保费足额存入批扣账户,具体批扣时间如下:养老扣费:每月17日进行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扣费;医疗扣费:每月26日进行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扣费;每月27日针对本月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进行当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扣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群众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承担的额外资金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展存量房“带抵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工作。
全面落实好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重点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政策,推动各项政策及时兑现,加大帮扶力度。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大连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我局对照《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大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认真梳理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现将相关工作计划及措施清单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医保发〔2022〕71号 2022-10-31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待遇享受期、待遇水平按规定(附件1)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部分慢特病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按辽宁省规定(附件2)执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病种付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建立高效管用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成年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2.5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未成年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2.5倍。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协同做好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结构性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5.8%。
大连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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