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的缴费人应于每月批扣日前将当期保费足额存入批扣账户,具体批扣时间如下:养老扣费:每月17日进行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扣费;医疗扣费:每月26日进行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扣费;每月27日针对本月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进行当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扣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群众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承担的额外资金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展存量房“带抵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工作。
全面落实好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重点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政策,推动各项政策及时兑现,加大帮扶力度。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大连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我局对照《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大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认真梳理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现将相关工作计划及措施清单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医保发〔2022〕71号 2022-10-31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待遇享受期、待遇水平按规定(附件1)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部分慢特病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按辽宁省规定(附件2)执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病种付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建立高效管用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成年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2.5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未成年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2.5倍。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协同做好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结构性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5.8%。
大连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同步按月征收。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实行逐年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东府函〔2017〕21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主管财税部门。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大连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40元,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印花税法》在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管理、减免税等方面做了调整完善。10月大征期即将来临,请您及早做好准备,严格按照《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进行年度调整,现将2022年1月-2022年12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后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统一补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dalian.chinatax.gov.cn)或下载“大连税务”移动APP办理。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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