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东府函〔2017〕21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东部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22〕161号 2022.12.22成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80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注意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值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合计值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申报表当中的从价计征“房产原值”的一致性。
由于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未完成,不能准确核算会计成本,也未如数结转营业收入,需要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和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市决定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387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中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汕府〔2017〕135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现将《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2022年修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恰逢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2022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023年1月3日。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冷链物流发展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重点工作落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冷链物流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汕财法〔2017〕9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经研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7〕47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调整范围内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降低2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8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地税发〔2002〕46号)同时废止。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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