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9月21日起,在泰安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在济宁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均为2%。《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滨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委托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丽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2021年度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附件2),并拟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丽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2021年度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东营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2%。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执行。《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授权重新制定了本公告。
日照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为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拟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临沂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如税务机关、审计、财政等政府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少计收入或多计扣除项目金额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整原清算审核结论。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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