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整)性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税务机关配合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为统一裁审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质效,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源治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本公告所称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行业排放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计算方式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1号)执行。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测算方法执行。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执行税费减免缓退政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3个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退还留抵税额。
近期,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发现,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但纳税人目前处于注销或非正常状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等规定办理退税。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支持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流程,通过建立信息化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网上办理渠道,方便企业递交资料、自我评价、信息传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人社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同级部门协同联动,在规划引领、政策投入、项目配套、要素支撑等方面集成资源、形成合力。
为引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统筹推进行业各项改革发展工作,更好服务国家建设,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结合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在管理方面,探索根据纳税人行业和规模、涉税事项、动态信用等级等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在服务方面,我省税务系统将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纳税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精准提供服务。今年我省将上线包含基础服务、征管互动等功能的征纳互动平台,更好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服务。
组织全省范围内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涉及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评估机构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评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随机抽选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1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四批)和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三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惩戒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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