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请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遵期、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推荐您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后可使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扫描,帮助您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减少涉税风险。
支持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公积金。承租人承租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可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上限与租住商品住房的限额一致,即市区(含呼兰、阿城、双城)每户26400元/年,县(市)每户19200元/年。
城乡居民缴费人由现行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变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将逐步取消以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银行签约批扣的缴费方式,自2023年9月1日起,不再对城乡居民缴费人进行银行批量扣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黑住房组〔2022〕1号)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推动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我市冰雪经济领先优势,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缓缴和降低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缓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仍享受医保待遇。将2022年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降低4000元。
为落实省发改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现就《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哈财资[2022]249号)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至2月属期多缴的“六税两费”税(费)款,我们将采取“非接触”、“不见面”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多缴税(费)款主动退还至您的缴税(费)账户,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退税完成后,我们将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醒您查收。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持续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于2022年4月21日前将本部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局,并将《减免租金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补充协议一并报送。市直各部门报送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企业落实情况;市委宣传部报送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落实情况;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报送本企业落实情况。
目前正值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为帮助您更加准确、快速的完成申报,我们结合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将《哈尔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升级至2.0版本,请点击下面链接查看。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哈住建发〔2021〕2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全文废止。
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开展年底购车让利、“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对报废乘用车和载重货车并购买“国六”标准新车和直接购买“国六”标准七座以下(含)家用车的消费者,以及购买载重量3.5吨(含)以下货车的农村居民,分档给予补贴。
《政策》本着整合、放大、聚焦和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全市存量政策进行了整合、优化,根据发展需要重新起草了相关政策,共五部分23条,其中,存量政策10条(含3条提升标准、细化措施)、新增政策10条、说明性政策3条。
为进一步释放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以下简称“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效应,充分发挥“双稳基金”服务“六稳”“六保”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持续稳定经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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