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含四县一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本人在合肥(含四县一市)购买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可以向我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贷款条件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详见《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购买二手房详见《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外市籍人员来我市成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参保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交通补贴,对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5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800元/人标准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开展低效、闲置、擅自改变用途工业用地治理,市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进度和处置效果进行定期调度、定期审查、定期督导。
转租房屋、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及自然人出租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委托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
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将资金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即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首次住房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企业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或提供将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督促平台企业做好配送服务费价格公示,线下线上公示内容一致;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提高服务费用。如有提高服务费用的价格行为立即组织约谈;在约谈后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以上政策支持,执行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优化工作流程。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信息化业务流程数据对接,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切实为车主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务局每两年对已获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联席会议制度。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协商确定。 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 及时协调妥善办理市本级和县(区)法院、 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处置中发生的涉税事项问题。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1年度合肥市直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1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如你公司未按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增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主体力量,加快引进一批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应用场景落地。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
加强组织领导。省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好合肥经开区进口示范区培育工作,完善政策和制度保障,在重点领域和具体创新措施上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网络申报。网络申报具有简单方便、可直接缴款等优点。所有类型企业均可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本年度申报错误更正。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价格主管部门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不予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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