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2023年4月1日起按季度报送的,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限一致)。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时限暂不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确保各项税费政策及时落实落细、落准落稳,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特制定《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
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2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对首次入统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符合本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政策。
2022年度在厦门市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内,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1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40元调整为77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430元。
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0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2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提供发票业务(发票代开申请、票种核定、发票申领等)、社保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停保、城乡居民医保参停保、社保费缴纳、社保缴费证明开具等)、申报缴税、证明开具、网签三方协议、存款账户报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等功能;提供预约办税、通知公告、公众查询、咨询辅导等服务。
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2〕18号)规定,2022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2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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