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税货物销售额大于0,说明企业有发生销售业务。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按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纳税凭证:购销、加工、建设勘察、建筑安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凭证。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2018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B纳税人注册地在X区,其在Y区有一套自有房产,纳税人在Y区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信息报告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对于无扣缴义务人的,按次申报缴纳,主要是考虑到境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较少,难以对其进行按期申报管理,故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按次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租赁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废止。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即为不征税的合同,不管另一方书立人是个人还是单位,“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的所有书立人都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公布。
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地税发〔2004〕50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怒江州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文废止《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怒地税发〔2004〕5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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