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调整、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和9月29日两批次(尽可能争取在第一批次,以便有更多的工作时间),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本公告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本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将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丽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丽国税函〔2009〕111号)予以全文废止。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线上“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自2023年1月5日起,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或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举。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调整、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做出调整。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全部抵税财物拍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安排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办发〔2022〕38号)精神,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积极打造和引导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争取获得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打造文山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3万人次。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地税发〔2004〕50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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