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事关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更大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大释放政策红利,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面落实好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重点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政策,推动各项政策及时兑现,加大帮扶力度。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 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江苏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 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632 元至上限标准 18159 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2021 年度养老保险费。
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保就业的主要支撑。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另外,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牵头单位和部门责任分工,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并在3年内至少组织1次政策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并按照要求每年向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桂税e点通”纳税人端操作手册已嵌入系统功能页面供纳税人下载和查阅。各地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10月31日通过“桂税e点通”开展相关服务。纳税人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
大力宣传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树立和宣传一批大学生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紧密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通过“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围绕“政策法规宣传、走访问需调研、拓展融资方式、服务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优化网络平台服务、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等八个方面,重点开展11项主题活动(活动内容见附件)。
最新内容
-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2教监管厅函[2023]2号 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5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选拔工作的通知
- 6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7用自有机械设备帮助施工是否属于清包工?
- 8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一直没有申报,如何处罚?
- 9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税优惠问题
- 10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11从小超市购买的办公用品发票,如何要求对方规范开具?
- 12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13推广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按照什么类型合同缴纳?
- 14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15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16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17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18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 19合伙企业2022年7月新增合伙人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 20收到政府带条件的补贴款如何确认收入?
热点内容
- 1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2国发[1989]11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3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4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6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7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8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9人社部发[2019]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版)
- 11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13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14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6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17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 18财资[2022]136号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 20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推荐内容
-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 2高德平台开具代订车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扣除,以及是否可以作为交通发票抵扣进项?
- 3个人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个人所得税?
- 4建筑服务全电票据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吗?
- 5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 6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 7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 8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汇总
- 9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 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 12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 13特别纳税调整涉税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14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15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推进税法典的编纂
- 16个税新一轮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 17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 18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一文搞定
- 1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20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